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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栾传武与曲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传武,曲志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811号原告:栾传武,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芬,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志卫,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栾传武与被告曲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栾传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栾传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志卫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传武对被告曲志卫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