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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海港、石荣梅与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赵海港,石荣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四明路8号浒墅关分区商务中心8室。法定代表人:朱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海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荣梅。再审申请人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海港、石荣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未将空中花园计入阳台数量,仅凭楼盘宣传册即认定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并由公司承担空中花园封闭处理的费用,缺乏依据。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在楼盘销售过程中,曾在不同的场合宣称涉案房屋是3居室房屋结构,实际交付的却是2个居室、1个空中花园(入户阳台)、1个阳台(南阳台)的房屋结构。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对买受人的购买意向产生误导,实际交付的房屋与销售宣传不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海港、石荣梅购房后在空中花园的北侧未封闭部位处安装铝合金窗进行封闭处理,实现了部分起居室的功能,该补救措施有利于弥补因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误导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且符合经济原则。一、二审判决综合考虑小区的规模和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市场行情,酌定补救措施的支出金额为2500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旭名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戎亚审判员  张贞伟审判员  徐美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