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洪杰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杰,陈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619号原告:赵洪杰,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陈超,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杰诉被告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洪杰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