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7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洪杰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杰,陈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619号原告:赵洪杰,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陈超,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杰诉被告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洪杰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