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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鹏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鹏,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号申请执行人魏鹏,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申请执行人魏鹏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