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鹏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鹏,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号申请执行人魏鹏,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申请执行人魏鹏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