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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泉县医院与吕光兴、涂丽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泉县医院,涂丽荣,吕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石泉县医院。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法定代表人:罗振峰,该院院长。受托代理人:贺莹,女,系石泉县医院职工。被执行人:涂丽荣,女,四川省巴中市人,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被执行人:吕光兴,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熨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泉县医院与被执行人涂丽荣、吕光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涂丽荣、吕光兴于2017年7月26日前给付申请人石泉县医院医疗费4000元,2017年9月30日给付医疗费5000元,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85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