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于晶与相长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相长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704号原告:于晶,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告:相长莲,女,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延吉市河南街。原告于晶与被告相长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晶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于晶负担。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