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景辉与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辉,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869号原告:刘景辉,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奎屯市。被告: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恒乐园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655007275。法定代表人:孙建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辉与被告奎屯新苏彩钢钢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由原告刘景辉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