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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烟台天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盖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天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105号原告:烟台天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琴,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盖帅。原告烟台天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天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天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天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广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