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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强,邓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文昌路南首东侧太合公馆小区3号楼商铺楼。法定代表人王臣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邓猛,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