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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骏万、巫商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骏万,巫商成,刘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刘骏万,男,1956年3月20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巫商成,男,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刘海清,女,汉族,1989年4月5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骏万与被执行人巫商成、刘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桂092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返还借款人民币5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8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兆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