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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毛栓、宋保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花,宋毛栓,宋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383号自诉人朱荣花,女,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宋毛栓,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宋保玲,女,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朱荣花以被告人宋毛栓、宋保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26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朱荣花以被告人宋毛栓、宋保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朱荣花以被告人宋毛栓、宋保玲已支付全部执行款2170元,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朱荣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荣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薛   彩   琴审判员 葛梅安审判员王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培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