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封志红、天津市阳光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志红,天津市阳光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封志红,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明,男,住天津市和平区,由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街道六段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阳光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月云公寓B座50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惠,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封志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阳光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封志红于2017年6月26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封志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志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封志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