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建益、马宣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益,马宣萍,叶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益,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宣萍,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叶海光,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朱建益与马宣萍、叶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宣萍、叶海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