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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罗俊峰、包群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峰,包群星,钟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40号申请执行人:罗俊峰,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包群星,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钟鑫,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罗俊峰与钟鑫、包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鑫、包群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