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汀县华容广告经营部、张园玲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华容广告经营部,张园玲,熊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华容广告经营部,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腾飞开发区二期。经营者詹启崇,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园玲,女,1960年12月0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熊昱,男,1984年0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华容广告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园玲、熊昱(2016)闽0821民初1723号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园玲银行有存款7734.62元,现已被本院扣划,待申请人领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