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860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希望职业中专学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新希望职业中专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433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希望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十丰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永杰,校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哲,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肖玉,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负责人张金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月影,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家庄市新希望职业中专学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新希望职业中专学校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新希望职业中专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新希望职业中专学校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