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锋与李叶辉、朱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李叶辉,朱文菊,李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32号原告:李锋,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叶辉,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文菊,女,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睢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垒: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锋与被告李叶辉、朱文菊、李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锋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