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习军与陈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习军,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习军,男,生于1967年11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陈兵,男,生于1980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习军与被执行人陈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957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兵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习军偿还借款2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陈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陈兵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兵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该车辆现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陈兵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王习军,申请执行人王习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习军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