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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春与李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881执669号李诗文:申请人徐春与李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皖0881民初1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徐春支付执行款1200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申请执行费1750.00元。若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桐城市支行户名:桐城市人民法院账号:75×××12特此通知审判员 林 峰书记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