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生茂、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茂,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生茂,男,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永兴西路2169号。法定代表人:宫瑞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生茂诉被执行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衡开劳仲案(2017)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