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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1171乔维平与何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维平,何兴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171号原告:乔维平,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兴东,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维平与被告何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维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乔维平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维平撤回对被告何兴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乔维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永芳代理审判员  宣锦虹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佩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