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迁安市华拓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鑫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华拓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鑫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43号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华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万太路北侧迁安镇小寨村北。法定代表人:吴克俭,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鑫厦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上杭路嘉华园7-6-2、3号。法定代表人:回金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华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鑫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民再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鑫厦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津高民再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