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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西支行、淄博龙本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西支行,淄博龙本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孙建忠,李翠红,李国强,张海霞,左传印,王丽丽,王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西支行,负责人:石峰,组织机构代码:164109205,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龙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忠,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凤凰镇余家村西。被执行人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法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组织机构代码:748954269,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20号。被执行人孙建忠,男,汉族,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李翠红,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国强,男,汉族,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张海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左传印,男,汉族,住临淄区。被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景国,男,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城西支行诉被执行人淄博龙本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孙建忠、李翠红、李国强、张海霞、左传印、王丽丽、王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