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凤龙、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龙,杨萍,殷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龙,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杨萍,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殷淑明,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王凤龙、杨萍与被执行人殷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凤龙、杨萍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