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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淑华与曾美玲、蔡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华,曾美玲,蔡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华,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双辽市辽西街电厂委。被执行人曾美玲,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生,现羁押长春女子监狱。被执行人蔡越,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本院在执行赵淑华与曾美玲、蔡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2017)吉0382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二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协助原告办理位于辽南街北丰委紫金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6层87.9平方米的房屋的过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过户手续,本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