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维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维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857号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森。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祥。被告:程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维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