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原锋、陈鹏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原锋,陈鹏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原锋,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7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鹏飞,男,1991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郑市城管局工作人员,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7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原锋、被告人陈鹏飞及其辩护人白广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曹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事先准备POS机、手机闪付软件等工具,陈鹏飞事先将信用卡绑定在手机上,由曹军伟负责寻找可以偿还信用卡的作案对象,孟原锋负责直接接触,以偿还信用卡为由,让被害人将钱存在信用卡上,得到短信提醒后,陈鹏飞迅速通过闪付软件,在POS机上将信用卡上的钱转走,以此诈骗钱财。三被告人先后在新郑市、新密市、郑州市区分别诈骗杨某13035元、胡某12633元、唐某6150元、苗某729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胡某、唐某、苗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交易截图、网上转账截图、POS机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同时以被告人孟原锋具有坦白、初犯、多次诈骗、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为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陈鹏飞具有坦白、初犯、多次诈骗、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为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伙同曹军伟(另案处理)预谋后,事先准备POS机、手机闪付软件等工具,陈鹏飞事先将信用卡绑定在手机上,由曹军伟负责寻找可以偿还信用卡的作案对象,孟原锋负责直接接触,以偿还信用卡为由,让被害人将钱存在信用卡上,得到短信提醒后,陈鹏飞迅速通过闪付软件,在POS机上将信用卡上的钱转走,以此诈骗钱财。三被告人先后在新郑市、新密市、郑州市区分别诈骗杨某13035元、胡某12633元、唐某6150元、苗某7293元。另查,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于2016年9月5日、9月6日、9月7日退还被害人胡某损失人民币12633元;退还被害人杨某损失人民币13035元;退还被害人唐某损失人民币6150元;退还苗某损失人民币7293元。上述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得谅解。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孟原锋供述,2016年6月,他借了陈鹏飞6万元,因为没钱还,陈鹏飞多次催要。到了2016年8月初,他在陈鹏飞的店里商量还钱的时候,当时曹军伟也在现场,他们不知道是谁提出来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骗别人钱来还陈鹏飞的钱,具体操作是他把他的平安信用卡通过苹果手机自带的软件拍照绑定在一起,然后就可以不用带信用卡的情况下用手机这个软件直接在POS机上刷钱,把钱刷到POS机上。具体是他拿着他的信用卡找一家代还的店,冒充他的信用卡要还2、3万元,让店还他的信用卡,在店里人还他信用卡的时候,他手机接到提示后,这边陈鹏飞和曹军伟就赶紧用手机上绑定的功能在别的地方用POS机把钱刷走,这样就可以暂时骗别人的钱用于还陈鹏飞。之后,他们三个人就带着手机和POS机开车到新郑市玉前路国税局对面的一家卖酒的店门,他把他的手机留给陈鹏飞,由陈鹏飞拿着等短信提醒,他下车拿着自己的信用卡到店内,谎称他的卡的额度是35000元,要还35000元,手续费350元,由该店进行代还,并将他的信用卡留在店内,之后他就离开上车,他们三人开车走到公安局西边溱水路时,他手机短信上提醒他的平安银行卡还了几百元,后又被刷走了,等一分钟又还了1000元,后又被老板刷走,到第三次时,手机提醒还了13000元左右,后陈鹏飞赶紧拿出手机,通过绑定信用卡的软件,直接在POS机上操作,就这样通过POS机刷走了12000元,之后老板刷钱,显示余额不足,店老板就打电话给他联系怎么回事,他谎称不在新郑,等回来再说,后来也没去找该老板,并去平安银行把该卡注销又补了一张新卡,老卡还在店老板的手里。之后他们通过同样的手段在新密刷了别人12000元,在新郑市新烟街上一家彩票店刷了别人6000元,在郑州刷了别人8000元。这些刷出来的钱都给陈鹏飞了,算是还陈鹏飞的账了。2、被告人陈鹏飞供述,2016年6月,他朋友孟原锋借了他6万元,但孟原锋只还了他2万多元,一直说没有钱还。到了8月份,他带着曹军伟找孟原锋要钱时,曹军伟说有个办法可以暂时骗别人钱,就是通过苹果、三星等高端手机,能把信用卡和手机绑定在一起,刷卡时不用带卡,直接刷手机,到时让孟原锋拿着他的信用卡找人代还,等别人还钱的时候,他们这边用手机直接从POS机刷下来,他和孟原锋说过后,孟原锋为了还上他的钱就同意了,之后孟原锋拿着一XX安信用卡,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通过苹果手机上的一个闪付软件,把孟原锋的两张信用卡绑定到手机这个功能上,后他通过POS机刷孟原锋绑定好信用卡的手机,不需要信用卡就可以把可以把钱刷到POS机上,之后按他们事先商量好的办法,由孟原锋去店内找老板代还信用卡,他和曹军伟在车上等着,等了一会儿,孟原锋从店内出来,说平安银行信用卡已经放在店内让老板代还了,后他们三个人开车向东走到溱水路上,手机还款短信就到了,店主先还了500元,后刷出去了,又刷了13000元,他赶紧拿起手机通过手机上闪付功能,朝POS机上刷了一下,然后输入13000元,再输入孟原锋的密码,13000元就直接刷到了他的POS机上。之后店主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孟原锋和店主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说信用卡降额了,和店主解释之后他们就走了。第二天,他的账户上显示收到13000元,这个钱算是孟原锋还他的钱,之后按照商量好的给了曹军伟1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孟原锋把平安银行的卡挂失,又补办了一张新的卡,老卡还在那个店主的手里。后来他们通过同样的手段,由孟原锋和曹军伟两人去新密去找代还信用卡的人,他拿着孟原锋的手机在店内等着短信提醒,等着信用卡金额够多时,他就通过手机刷POS机刷走了12000元左右,曹军伟和孟原锋回来后,他给了曹军伟1000元,剩下的算是孟原锋还他的钱。第三次他们通过同样的手段在新郑市新烟路上一家彩票店刷了别人6000元左右,后孟原锋说算是还他的钱。第四次是2016年8月份,曹军伟拿着他的POS机和孟原锋一起到郑州刷了别人8000元,晚上回来后把POS机给了他,他没有把和钱还给孟原锋,算是孟原锋还他的钱。3、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8月11日下午1点多,他在新郑市玉前路店里看店时,一个叫孟原锋的人拿着自己的信用卡说要到他这里还信用卡,并说信用额度是3万元,让他帮还3万元,他说只能还13000元,对方同意后把信用卡给他,并留了一个手机号,说一个小时后过来拿卡。对方走了之后,他就开始帮助还信用卡,刚开始他往信用卡里存了500元,然后又刷出来了465元,之后他就往卡里存了13000元,显示交易失败,就刷不出来了,他给孟原锋打电话,孟原锋说没事,到下午就把钱送过来,但下午孟原锋也没有到,之后就一直推脱不见,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孟原锋的信用卡还在他手里,是平安银行的银行卡,黑色,卡号尾号是69×××69,他一共损失了13035元。4、被害人唐某陈述,2016年8月中旬,孟原锋到他位于新郑市新烟路体育彩票店内给他说用他店内的POS机通过他的银行卡帮转一下钱,他刚开始不太愿意,但第二天孟原锋又过来,他就同意了。当时孟原锋给了他一张交通银行卡,说额度是35000元,让他帮忙用店内的POS机还钱,当时孟原锋把卡放到店内就走了,他不放心,试着用他的卡和POS机帮还了5000元,用POS机刷了800多元,之后他又转了15000元,后用POS机刷了17000多元,第三次他又转了15000元,通过POS机刷了9000多元,等刷第四次时发现银行卡刷不出钱了,他就给孟原锋打电话,孟原锋说过来看看,之后孟原锋就跟他说好话,说回去问问怎么回事,不会欠他钱的,他想着孟原锋也不会因为这点钱骗他,就没放到心上,但之后就联系不上孟原锋了,后来才知道孟原锋在派出所被抓了。他用自己的银行卡一共刷了三次,共35000元,当时刷出来了28850元,孟原锋还欠他6150元。孟原锋给他的银行卡户名显示是刘青枝。5、被害人胡某陈述,2016年8月18日下午,她接到一个电话询问能否代还信用卡,她说可以并约好在新密市长乐路“家世界”超市门口见面,见面后一名男子拿着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她告诉对方交通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太严,后来这名男子又拿了一XX安银行的信用卡,说额度是38000元,让她代还38000元,这人自称叫孟原锋,卡是本人的卡,代还手续费是380元,对方说之后过来拿卡时一块再给手续费,然后就走了。她拿着该人的信用卡回去,通过手机网上银行往该卡转了1400元,后用POS机刷出来958元,后又还了2500元,又刷出去了2388元,后又还了4000元,并刷走了3926元,之后还了7000元,刷走了4995元,又还了10000元,再用POS机刷就刷不出来了,显示余额不足,她就给孟原锋打电话,但孟原锋一直不接电话。她一共往孟原锋的卡里转了24900元,刷出来了12267元,还有12633元没有刷出来。6、被害人苗某陈述,2016年8月30日下午17时许,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询问能否代还信用卡,他告诉对方可以并约着在郑州市金水路未来路附近见面,见面后一名自称孟原锋的男子拿着一XX安银行的信用卡说额度是35000元,要代还35000元,他告诉对方手续费是350元,之后孟原锋就把信用卡给了他并说取卡的时候再付手续费,之后就走了,他回到租房处,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先给孟原锋的卡还了300元,后用POS机把300元刷走了,后又还了2000元,之后刷走了1986元,就这样刷了几次,最后一次还了8000元,但再刷的时候显示余额不足,最后又试了试,只刷出了869元。他给孟原锋打电话询问怎么回事,孟原锋说可能额度降低了,之后再联系就联系不上了。他一共还了26300元,但只刷出了19007元,还有7293元没有刷出来。孟原锋给的那张银行卡尾号54×××69还在他手上。7、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陈鹏飞的店内扣押一部POS机。8、杨某提供的平安银行卡及转账截图证实,杨某往孟原锋尾号为69×××69的银行卡转账的情况。9、苗某提供的平安银行卡及转账截图、刷卡明细单证实,苗某往孟原锋尾号为54×××69的银行卡转账的情况。10、胡某提供的平安银行卡及转账截图、刷卡明细单证实,胡某往孟原锋尾号为21102的银行卡转账的情况。11、唐某银行卡转账明细截图证实,唐某向刘青枝银行卡转账的情况。12、扣押决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孟原锋处扣押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户名为刘青枝;从被告人陈鹏飞处扣押POS机一部;分别从苗某、胡某、杨某处扣押黑色平安信用卡一张。13、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苗某、胡某、杨某、唐某,并获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14、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二被告人到案情况。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达391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本院在对被告人孟原锋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3、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陈鹏飞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3、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孟原锋、陈鹏飞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鹏飞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鹏飞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原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9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唐 莹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科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