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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张如良、龚松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张如良,龚松山,龚松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如良,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龚松山,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龚松长,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张如良、龚松山、龚松长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