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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行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小弟与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弟,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176号原告韩小弟,男,1952年9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苏州市道前街170号。法定代表人毛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谦,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加祥,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弟不服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小弟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李丽鲜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一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