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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虎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特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虎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特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234号原告深圳市虎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行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特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红国。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340.9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原被告于2014年间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锂电池,被告需支付原告相应货款。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交货义务。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176340.95元货款未支付。判决结果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76340.9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特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虎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6340.9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