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郭志宏、郑艳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志宏,郑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新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超,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志宏,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郑艳敏,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志宏、郑艳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郭志宏、郑艳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02693.52元。郭志宏、郑艳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郭志宏、郑艳敏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