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越与刘义涛、于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越,刘义涛,于海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671号原告宋越,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刘义涛,男,48岁,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于海萍,女,年龄不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越与被告刘义涛、于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荆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晓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