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戴忠平与王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忠平,王凤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545号原告:戴忠平,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燕,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凤美,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戴忠平与被告王凤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戴忠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忠平在诉讼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凤美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忠平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