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陈宏军、陈宏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陈宏军,陈宏潇,陈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4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华,该行职工。被告:陈宏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陈宏潇,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陈淑莲,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陈宏军、陈宏潇、陈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婧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