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珍芳、张琪麟等与徐奎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珍芳,张琪麟,徐奎伦,刘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441号原告:徐珍芳,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张琪麟,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徐奎伦,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刘爱英,女,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徐珍芳、原告张琪麟与被告徐奎伦,被告刘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珍芳、张琪麟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