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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珍芳、张琪麟等与徐奎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珍芳,张琪麟,徐奎伦,刘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2441号原告:徐珍芳,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张琪麟,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徐奎伦,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刘爱英,女,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徐珍芳、原告张琪麟与被告徐奎伦,被告刘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珍芳、张琪麟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雪飞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