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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2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建根、胡泉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建根,胡泉荣,唐明根,徐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168-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天地花园11幢103、105室。法定代表人:陶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达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建根,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胡泉荣,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唐明根,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徐小红,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建根、胡泉荣、唐明根、徐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建根、胡泉荣、唐明根、徐小红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在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安元佳苑三区64幢501室、安元佳苑四区26幢308室及相城大道728号1幢2005室房屋,执行中本院对上述房屋予以续封。执行中,本院查封了唐明根名下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安元佳苑一区18幢106室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建根名下车号为苏E×××××、胡泉荣名下车号为苏E×××××、唐明根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三辆,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查扣,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名下三处房屋均在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设定有抵押权,该行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优先处分,该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名下位于安元佳苑三区64幢501室房屋,将上述三处房屋的抵押权予以清偿,余款931032.99元转交我院。因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在本院涉案较多,经本院分配,本案分得人民币577815.7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清偿债务,目前本院正在对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728号1幢2005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目前正在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进行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