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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顾少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少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31号罪犯顾少俊,又名顾军,男,回族,生于1972年11月4日,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天水监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0日作出(2001)大中刑(三)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少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三万元的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顾少俊的处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被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被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改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作业。该犯为病犯,能够配合治疗,改造表现良好。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少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少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赵 冰审判员  宋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航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