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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燕君与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君,苏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852号原告张燕君,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苏爱华,女,4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君诉被告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君在本院规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