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燕君与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君,苏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852号原告张燕君,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苏爱华,女,4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君诉被告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君在本院规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间,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