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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辉与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辉,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407号原告:曾辉,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贞,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518房。法定代表人:夏令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辉与被告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辉以与被告广州易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曾辉负担。审判员  赖慈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