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许程云、程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程云,程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许程云,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玉辉,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程玉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玉辉存款12875.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