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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灶容与吕荣君集资诈骗罪纠纷(2017)粤0103执13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灶容,吕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何灶容,女,1954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号之****房。被执行人:吕荣君,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横街**号***房。申请执行人何灶容与被执行人吕荣君集资诈骗罪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0000元的义务,本案执���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线线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