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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杰士共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刘宇飞、张克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杰士共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宇飞,张克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4435号原告:哈尔滨杰士共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236号。法定代表人:王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龙,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飞,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克丰,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哈尔滨杰士共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士共程公司)与被告刘宇飞、张克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士共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宇飞、张克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杰士共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宇飞、张克丰立即偿还拖欠杰士共程公司的代理服务佣金7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刘宇飞、张克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刘宇飞、张克丰、宋甲春投资设立的黑龙江宏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飞公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风情××阳光温室项目,因项目策划与对外转让的需要而与杰士共程公司签订了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合同,约定由杰士共程公司为刘宇飞、张克丰、宋甲春投资设立的宏飞公司所开发的项目提供营销策划与代理租赁转让工作。合同签订后,杰士共程公司依约完成了营销策划及项目代理租赁转让工作,依照合同约定宏飞公司向杰士共程公司支付了部分佣金,但自2013年5月之后宏飞公司再未向杰士共程公司支付过代理佣金,经杰士共程公司总经理多次向宏飞公司催要,2016年5月14日,宏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飞向杰士共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据,确定尚欠杰士共程公司代理佣金70万元,当时约定由杰士共程公司帮助宏飞公司所开发满族风情园项目的锅炉房的经营使用权对外转让,所得转让收入优先偿还欠款,但因该锅炉房没有审批手续导致杰士共程公司无法将其转让出去。2016年7月,经杰士共程公司调查,得知宏飞公司早在2014年5月份就已经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并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但在清算程序中并未通知杰士共程公司。宏飞公司的股东刘宇飞、张克丰、宋甲春故意隐瞒了该事实,并将清算后宏飞公司剩余资产1980568.86元瓜分。杰士共程公司认为,刘宇飞、张克丰作为宏飞公司的股东,在对宏飞公司进行注销清算时理应告知作为债权人的杰士共程公司,并应归还拖欠杰士共程公司的代理佣金,但刘宇飞、张克丰却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对宏飞公司进行了注销清算,在没有还清宏飞公司拖欠杰士共程公司70万元代理佣金的情况下就将宏飞公司剩余1980568.86元的资产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杰士共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杰士共程公司诉至法院。刘宇飞、张克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杰士共程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企业基本信息、宏飞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能证明宏飞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成立,现状态为注销,股东(发起人)有宋甲春、刘宇飞、张克丰。2014年5月10日宏飞公司清算组成员宋甲春、刘宇飞、张克丰作出宏飞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载明:“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宏飞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刘宇飞持有4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张克丰持有3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宋甲春持有3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二、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情况。经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刘宇飞、张克丰、宋甲春担任清算组成员,其中刘宇飞为清算组组长。清算组于2014年3月12日办理了清算组备案登记手续。三、清算组展开工作情况介绍。清算组成立后,于10日内依法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并于2014年3月15日在《黑龙江日报》上刊登了《注销清算公告》,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清算组在开展清算工作期间,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了全面清理,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在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社保,结清了税款,清偿了所有债务之后,已办理相关税务注销登记手续。现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四、清算工作结束,剩余资产状况。截止2014年5月6日,清算工作已经结束,公司所有债务都已清偿,剩余资产为1980568.86万元。五、股东承诺:此次清算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已清算完结,如今后再发现债权债务或未经清算的资产,全体股东承担法律责任。”2.杰士共程公司提交的证据二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合同,能证明2010年5月27日杰士共程公司与宏飞公司签订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合同,宏飞公司委托杰士共程公司独家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宏飞公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风情××阳光温室住宅项目的事宜,并约定了佣金的计算方式及超额溢价的分配比例。3.杰士共程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满族风情园一期房源明细表、宣传单,能证明杰士共程公司与宏飞公司共同确认代理合同中房源明细信息,在代理期间杰士共程公司为完成营销策划工作,印制了销售宣传单。4.杰士共程公司提交的证据四欠据,能证明杰士共程公司代理事项完成后,2016年5月14日宏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宇飞为杰士共程公司出具欠据,载明欠代理佣金金额为70万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宏飞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刘宇飞持有4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张克丰持有3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宋甲春持有3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2010年5月27日杰士共程公司与宏飞公司签订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合同,宏飞公司委托杰士共程公司独家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宏飞公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风情××阳光温室住宅项目的事宜,并约定了佣金的计算方式及超额溢价的分配比例。杰士共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满族风情园阳光温室住宅项目事宜。2014年5月10日宏飞公司清算组成员宋甲春、刘宇飞、张克丰作出宏飞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载明:“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宏飞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刘宇飞持有4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张克丰持有3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宋甲春持有3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二、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情况。经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刘宇飞、张克丰、宋甲春担任清算组成员,其中刘宇飞为清算组组长。清算组于2014年3月12日办理了清算组备案登记手续。三、清算组展开工作情况介绍。清算组成立后,于10日内依法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并于2014年3月15日在《黑龙江日报》上刊登了《注销清算公告》,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清算组在开展清算工作期间,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了全面清理,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在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社保,结清了税款,清偿了所有债务之后,已办理相关税务注销登记手续。现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四、清算工作结束,剩余资产状况。截止2014年5月6日,清算工作已经结束,公司所有债务都已清偿,剩余资产为1980568.86万元。五、股东承诺:此次清算符合法律程序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已清算完结,如今后再发现债权债务或未经清算的资产,全体股东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5月19日,宏飞公司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注销。宋甲春于2015年7月5日死亡。2016年5月14日宏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宇飞为杰士共程公司出具欠据,载明刘宇飞欠王可满族风情园租赁代理佣金70万元。之后刘宇飞、张克丰未支付上述佣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宏飞公司与杰士共程公司签订的项目全程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杰士共程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营销策划及代理转让宏飞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风情××阳光温室室住宅项目的事宜。宏飞公司应当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2016年5月14日宏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宇飞为杰士共程公司出具的欠据,应当视为刘宇飞与杰士共程公司对佣金进行的结算,根据该结算,宏飞公司尚欠杰士共程公司佣金70万元。宏飞公司以及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宋甲春、刘宇飞、张克丰在明知尚欠杰士共程公司佣金的情况下,仍然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虚假的注销清算报告,该报告载明“现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清算工作已经结束,公司所有债务都已清偿”。因此宏飞公司的注销登记属于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杰士共程公司诉请宏飞公司的股东刘宇飞、张克丰支付佣金70万元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刘宇飞、张克丰支付尚欠哈尔滨杰士共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560元(哈尔滨杰士共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刘宇飞、张克丰负担,刘宇飞、张克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杰士共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益峰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孙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轶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