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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236号之三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旌德县周记餐饮用品店、朱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旌德县周记餐饮用品店,朱浩,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36号之三十三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周记餐饮用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经营者:汪钰,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朱浩,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高云龙,住安徽省旌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旌德县周记餐饮用品店与被执行人朱浩、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元,现因被执行人朱浩、高云龙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规定交纳了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4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