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启宏与惠浩浩、周艳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启宏,惠浩浩,周艳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高启宏,男。被执行人惠浩浩,男。被执行人周艳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启宏与被执行人惠浩浩、周艳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惠浩浩、周艳蓉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周艳蓉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13040元(其中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960元、执行费8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高启宏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4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