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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兰春迪与孙桂芹、肖培金、胡起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春迪,孙桂芹,肖培金,胡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兰春迪被执行人:孙桂芹、肖培金、胡起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春迪与被执行人孙桂芹、肖培金、胡起铭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肖培金、胡起铭的银行存款25万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孙桂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孙桂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