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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萍与况汉、况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萍,况汉,况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532号原告:韩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英,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汉,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况萍,女,汉族,住胶州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萍与被告况萍、况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韩萍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