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萍与况汉、况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萍,况汉,况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532号原告:韩萍,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英,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汉,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况萍,女,汉族,住胶州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萍与被告况萍、况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韩萍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