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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孙巧与赵扬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巧,赵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孙巧,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赵扬生,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巧与被执行人赵扬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扬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扬生无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赵扬生现正在汉王山监狱服刑,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