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文化大街。本院在执行(2016)辽1224民初31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3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