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海彬、黄显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海彬,黄显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547号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7105310J),住所地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天瑞路88号金融创新园506室。法定代表人:颜美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亮,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海彬,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黄显珍,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彬、黄显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