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043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陶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