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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043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陶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辉 来自